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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谁来申报ODI备案?

发布者:舒心企服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舒心企服

如果没有共同投资,投资者应单独申报。两家以上企业共同投资的,由领导投资者统一申报。但是,如何确定领导投资者,商务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标准规定不一致。商务委员会部门以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为投资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为投资者。在外汇方面,申请人应向当地外汇局申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经征得其他投资者书面同意后,由投资金额较大的一方提出批准和备案申请。各方投资金额相等的,经协商一致,由一方批准备案。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相对大股东应当在征得其他投资者书面同意后申请备案或者申请批准。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一方应当协商备案或者申请批准。投资者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或批准的,应当将备案或批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者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向有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有关业务系统中登记。


在实践中,如果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不一定持股比例最高(可能存在高估值、高溢价投资),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和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应按照两个部门的要求分别向两个主要投资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报告。